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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區民警接出警令須8分鐘內到現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6日   來源:海南日報

    “處警民警接到出警指令後,在城區8分鐘內到達現場,在農村以最快的速度到達現場進行處置,並作好處警記錄”,海南省公安廳在8月25日下午發出今年第一號令,決定從9月10日起在全省公安機關貫徹“有警必接、有案必查、查辦必果、失職必究”的“四項警令”,以從根本上治理公安機關執法辦案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

    從9月10日起,海南群眾若再遇到違背“有警必接、有案必查、查辦必果、失職必究”這“四項警令”的行為,可以隨時向各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反映。

    “四項警令”要求包括:處警民警接到出警指令後,在城區8分鐘內到達現場,在農村以最快的速度到達現場進行處置,並作好處警記錄;受理案件必須開具回執單交報案人;公安機關受理的治安案件,必須在24小時內指定專人負責查處;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指定專人進行審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民警違背“四項警令”將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甚至辭退或者開除處分等。

    針對海南省群眾反映強烈的某些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存在的不作為等突出問題,省公安廳“1號令”創新性地提出了一些規則性要求,在制度方面作了完善。“1號令”明確了出警時限;要求從接處警開始每個執法環節都必須有文字記錄;要求不論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接受案件後都必須開具回執單交報案人;對刑事案件立案期限作了明確規定;明確了案件辦理責任制;明確規定了違背“四項警令”將受到的行政和紀律處分等。(記者 黃曉華 通訊員 宋洪濤 陳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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