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公安廳下發關於消防管理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消防部門執法過程中適用治安拘留處罰的範圍和辦法。
其中,對公共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開業的行為,消防部門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報請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此外,河北省公安廳還將以下五種消防違法行為列入《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範圍:佔用他人或單位的消防裝備、器材、設施、備件的;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消防法》規定,有發生火災事故危險的;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存有在營業期間鎖閉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不能保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等行為,致使該場所有發生火災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盜竊或者故意損毀他人或單位的消防裝備、器材、設施、備件的;違反國家規定,收購市政消火栓等專用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或其他消防專用備件的。(記者 牛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