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香港9月22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週一岳22日宣佈,特區政府將於23日刊登憲報《2008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禁止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中使用三聚氰胺。條例在刊憲後即時生效。
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在新聞公報中説,這一規定是為了確保三聚氰胺不用於處理任何食物。特區政府建議,考慮到在某種程度上,食物處理過程中三聚氰胺的飄移影響及環境污染,奶類以及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孕婦及供哺乳女性食用的食物中,三聚氰胺最高濃度不得多於每公斤含1毫克,而其他食物可容許的最高濃度不得多於每公斤含2.5毫克。
週一岳説,特區政府已參考歐盟和美國的安全標準,建議含量是攝入三聚氰胺的安全水平,較歐美的標準更嚴謹,足以有效保障嬰幼兒以及市民的健康。
根據修訂後的法例規定,任何人如果輸入、託付、交付、製造或售賣食物供人食用,而該等食物含有的有害物質超過訂明的最高濃度,即屬犯罪。違例者最高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