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少生快富”工程之後的又一項重要舉措。此項制度的全面實施,關係到廣大計劃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
按照國家 《關於認真做好2008年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目標人數確認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寧夏自治區近期研究決定,同時符合四個條件的寧夏戶籍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可享受特別扶助政策: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年滿49周歲;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傷、病殘(三級以上)的夫妻從2008年起可享受政府特別扶助金。對符合以上條件的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對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目前,寧夏自治區計劃生育特殊扶助制度培訓工作已結束,對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情況的調查登記、資格確認及申報等工作正在全面展開。(肖煜 黃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