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交管部門結合公安部102號令的落實工作,從解決市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最關心的問題入手,又推出16項服務群眾的新舉措。例如:針對原車主在車輛過戶後想保留原車輛號牌號碼的願望,交管部門將轉移登記業務進行了調整,車輛在過戶轉移後,必須更換新的號牌號碼,滿足了群眾對原有車輛號牌的保留權;縮短群眾辦理牌證的時限,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2個工作日;對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補發時限由15個工作日縮短為1個工作日;用車初領登記證書由15個工作日縮短到5個工作日。
16項服務措施具體內容如下:
1、實施自主編排車輛號牌號碼。在現有“十選一”選號方式的基礎上,允許小型汽車新車上牌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按編碼規則自行編排選擇機動車號牌號碼。
2、擴大重新啟用號牌號碼的範圍。由過去機動車報廢後方可重新啟用號牌號碼,擴大到轉移登記和其他登出的機動車,進一步滿足群眾留用原號牌號碼的需求。
3、轉移登記換發號牌號碼。機動車在辦理轉移登記後,換發新的號牌號碼,滿足群眾對原有車輛號牌號碼的保留權,防止倒賣車輛號牌號碼的行為。
4、縮短辦理牌證時限。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2個工作日;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由15個工作日縮短為1個工作日;在用車初次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由15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5、簡化辦理變更登記的審批程序。為減少群眾往返次數,簡化審批程序,對需要改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車架的,機動車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車管所申請,可以在變更後直接到車管所辦理變更登記。
6、增加質押備案。對典當的機動車,車管所為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辦理質押備案,避免典當期間機動車所有權轉移。
7、取消了停、復駛業務,按照公安部相關規定取消了停、復駛登記業務,但是對於10月1日前已經辦理停駛的允許辦理復駛。
8、簡化異地報廢機動車登出登記程序。為方便群眾辦理車輛報廢手續,對車輛損壞無法駛回本市辦理報廢的,由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向外地車管所申請登出登記,外地車管所通過計算機登記系統將報廢信息傳遞給本市車管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登出證明》的,可以回本市車管所領取。
9、在車輛定期檢驗時,對於行駛證副證簽注滿的,可以任意到就近的6個新車檢測場直接換領新的行駛證副證。
10、車主可提前3個月驗車。機動車參加定期檢驗的時間由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月份調整到期滿前三個月,解決群眾因期滿當月因故不能參加檢驗檢驗逾期的問題。
11、對逾期未檢車輛辦理轉入手續提供方便。逾期未檢的車輛在辦理轉入手續時,考慮到機動車所有人駛回原地車管所檢驗非常不便,調整為在轉入時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後可直接辦理轉入登記。
12、擴大了臨時行駛車號牌的發放範圍。對未銷售的、尚未註冊登記的、因科研和定型試驗、車輛限值超出國家標準等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可以辦理一定期限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13、對校車、危化車規範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註冊登記規範管理,審查標誌圖案、標誌燈具是否符合有關規範和標準,從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出發,加強了對校車、危化車的源頭管理。
14、增加了因機動車質量問題退車、不在我國境內道路行駛、依法撤銷等原因辦理登出登記的情形。對因機動車質量問題退車、不在我國境內道路行駛原因辦理登出登記的,須在車管總所辦理,依法撤銷等原因辦理登出登記的可在各車管分所辦理。
15、增加了對滅失機動車辦理登出登記。對因自然災害造成機動車滅失的,由災害發生地街道、鄉鎮以上政府出具證明;對失火造成機動車滅失的,由縣以上消防部門出具證明;對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滅失的,由縣以上公安交管部門出具證明的,均可辦理滅失登出登記。
16、擴大更換發動機選擇範圍。由過去的只允許更換同型號的發動機,調整為允許更換《機動車産品公告》選裝範圍內的發動機,方便車輛所有人對車輛變更有更多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