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10月13日專電(記者王曄彪)天津市出臺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補充規定,進一步擴大了法定承租人範圍,對於保障承租人合法權益、化解家庭糾紛將起到積極作用。
據悉,該補充規定與《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過戶”的規定相比,進一步放寬了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過戶申請變更承租人的條件。
據天津市國土房管局介紹,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過戶申請變更承租人的放寬條件主要有:一是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請過戶。二是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內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親屬,經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同意,共同簽訂同意過戶協議書,公證後也可以申請過戶。三是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僅有一人的,應當做過戶聲明,並進行公證。
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中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申請過戶時,家庭成員應當達成一致過戶意見,並承諾保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該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對上述意見和承諾進行聲明公證後,可以申請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