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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消協提示交付定金要慎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太原10月22日專電(記者晏國政)最近一段時間,山西省消費者協會接到了多起關於消費者交付定金後想退款遭商家拒絕的投訴。為此,山西省消費者協會日前發佈消費提示稱,消費者在交付定金時要慎重。

    山西省消費者協會提示説,消費者在購買任何商品或接受服務時都要慎重,不要輕易交納訂金,要搞清“訂金”和“定金”的區別。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如果消費者一方不想購買該商品時,作為預付款的“訂金”應當可以退還,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而“定金”與“訂金”卻有本質的區別。“定金”是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形式之一,是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則要雙倍返還定金。

    山西省消費者協會提示説,在商家要求交納定金時,消費者要慎重、不要輕易交納。消費者應看準所交款項內容與收據單上所寫內容是否一致,在交納預付款時,要注意看商家開出的是“訂金”還是“定金”的票據。如開的是“預付定金”,則應要求其加注“不滿意定金全退”字樣,避免受到不公平條款的侵害。此外,要仔細閱讀訂貨單中有關條款,對由於消費者自身原因放棄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有無特殊規定,做到心中有數。如果消費者確實準備放棄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應儘早與商家聯絡,以免雙方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山西省消費者協會還提醒説,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出合同總價的20%,大額商品的定金則取下限比例。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需交納定金時,不要一味聽信銷售人員的促銷宣傳,一定要反復考慮,確實考慮成熟後再交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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