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轉發市人口計生委、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試行)》(津政辦發[2008]132號),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死亡和傷殘家庭每人每月分別發放200元和160元的扶助金,這一扶助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即扶助金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今後每年年底統一發放。該項扶助措施施行後,天津市扶助金比國家規定的額度提高了一倍。
天津市計生委負責人解讀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
一問:扶助對象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夫妻,到達一定年齡後,由政府安排專項資金,每月發給一定數額的特別扶助金。它的扶助對象為實行計劃生育以來天津市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年滿49周歲;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特別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後,終止領取特別扶助金。
二問:扶助對象如何確認?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特別扶助對象的確認將按照條件公開、本人申請、村(居)鄉(鎮、街)初審、區縣確認、報市備案的程序進行。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人員,應通過本人戶籍所在村(居)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公安機關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殘疾的,需提供殘疾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連同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證件的複印件一併交村(居)委會。經村(居)民委員會核對無誤並初步審核後,填寫《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表》。夫妻倆的戶籍不在同一地的,分別到各自戶籍所在地申請。
三問:扶助對象申請時限到何時為止?
目前同時接受2008年、2009年扶助對象的申請。2008年扶助對象的申請時間至11月30日止。2009年扶助對象的申請時間至2009年3月31日止。
四問:特別扶助金髮放的標準是什麼?
獨生子女死亡的特別扶助對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殘的特別扶助對象,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一年發放一次。由財政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與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建立特別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直接發放到人。特別扶助對象憑有效證件到指定的地點領取特別扶助金。
享受特別扶助金的原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不再重復享受獎勵扶助金。特別扶助金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問:如何確保扶助金額及時到戶到人?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將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與監督評估“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個案信息檔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進行監督管理。代理髮放機構要按代理服務協議要求,確保扶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到人。制度實施過程中,引入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將嚴格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