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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知識産權受侵害可要求精神賠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18日   來源:浙江日報

    侵犯知識産權致人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可以判令侵犯知識産權的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1月17日,浙江省高院向社會公佈了最近出臺的一系列司法保護知識産權新舉措。

    據了解,浙江省高院出臺的新舉措是根據《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為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産權主導作用而制訂。

    知識産權受侵害人難以提供證據證明其受到的損害,或者證明侵權人因侵權獲得利益的具體數額,這是在知識産權案件審判中常出現的事。新舉措明確規定,只要有證據證明侵權受損或獲利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可在50萬元以上確定賠償數額。

    以往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往往需要擁有知識産權一方提供具體的證據。“事實上,在實踐中,做到這一點難度比較大。”省高院民三庭負責人表示,新舉措明確規定,只要知識産權擁有方提供了證明損失的賬冊,表明銷售數量因侵權而減少,或者價格降低,另外稅務和工商部門能證明侵權方獲得利益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證據。

    新舉措規定,如果在技術合同中出現限制研發、強制回授、阻礙實施、搭售、限購等規定,法院可以判決這些合同無效,以制止一些企業或個人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記者 黃宏 通訊員 張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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