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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出臺17項措施為“的哥”減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長春11月19日專電(記者常亦殊)吉林省長春市日前出臺了17項措施,進一步規範出租車行業的經營管理,為出租車司機減負。

    18日,長春市召開規範出租車行業經營管理新聞發佈會,正式公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維護出租汽車行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實施意見》,其核心是規範經營行為,減輕從業人員負擔,涉及五大方面17項措施。

    在規範出租車行業經營行為方面,暫停了對出租汽車經營者進行發包車輛(大包)的經營模式;嚴格規範出租車經營合同,承租合同期不得超過經營權有效使用期限等。同時,針對出租車行業收費,也重新進行了嚴格的規定,禁止出租車經營者違反規定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禁止在出租經營權過程中向承租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挂靠費”;出租汽車經營者與承租人簽訂協議收取的承租金,實行按日計費的辦法,單車每日收費暫按指導性限價最高不得超過75元,包含車輛保險費(交強險和商業險)、稅費、養路費、車船使用稅以及出租車經營者承諾的服務性收費。長春市建委副主任劉大平説,按每日75元計費,初步測算,承租者月純利潤可增加近400元。

    另外,《意見》在規定承租合同不得超過經營權使用期限的同時,考慮到尊重合同雙方即經營者和承租者的意願、平等、公正等因素,承租合同沒有限制合同期限,但合同期滿後,只要承租人有意續簽,車輛在一個報廢週期內,車輛安全檢測合格且達到營運服務標準的,出租汽車經營者要予以續簽。

    據介紹,目前這個《意見》已經長春市政府批准,下步將進入實施階段。《意見》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要嚴格執行規定,如提供虛假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經查實後,將予以停業整頓、暫停經營權直至收回經營權的處理,情節嚴重的將直接取消經營資格並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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