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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引導和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政策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24日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10月17日,重慶市政府下發了《關於引導和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的意見》(渝辦發〔2008〕296號,以下簡稱《意見》)。為方便公眾及時、全面地了解促進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具體政策,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相關熱點問題予以解讀。

    一、《意見》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重慶市不少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工陸續帶著信息、技術、資金、項目等返回家鄉創業,吸納了大量農業富餘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就業,帶動了城鎮經濟的繁榮,加快了城鎮化進程,成為改善鄉村面貌、提升縣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到2007年底,重慶市返鄉創業農民工達到12.2萬人,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達到10.7萬戶,吸納勞動力帶動就業65.4萬人。但是,農民工返鄉創業做大做強的數量不多,創業者普遍處於起步階段,尤其在創業用地、金融信貸、稅收優惠等方面還需要政策支持和政府扶持。為此,市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市委三屆三次全委會議精神,緊緊圍繞暢通農民工返鄉創業渠道、改善農民工返鄉創業環境的目標,在充分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了《意見》。《意見》在引導和鼓勵重慶市農民工返鄉創業相關政策方面有所創新和突破。

    二、《意見》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指導思想:引導和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理清思路、多方配合、落實措施,廣泛調動農民工返鄉創業及各方支持創業的積極性,使重慶市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的整體水平得到較大提升,農民工返鄉創業的發展邁上一個新臺階,為重慶市打造“創業之都”作出貢獻。目標任務:到2012年,返鄉創業農民工達到18萬人,返鄉創業企業吸納就業總量達到90萬人,培訓返鄉創業農民工5000人。

    三、引導和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的相關政策

    《意見》的出臺,將為農民工返鄉創業帶來實惠,主要體現為組織保障、行政服務、政策扶持三大體系。

    (一)組織保障體系

    《意見》指出:“各區縣(自治縣)應明確相應工作機構,加強工作力量,積極開展農民工返鄉創業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引導和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擺上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列入各級政府政績考核的內容。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及農民工返鄉創業各項服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行政服務體系

    《意見》指出:簡化審批程序。“大力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嚴格執行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制度,提高辦事效率。”

    加強信息引導。“建立創業信息發佈平臺,向返鄉創業者公佈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及時提供法律、法規、政策和各類市場信息。”

    強化創業指導。“依託現有機構成立返鄉創業者指導(服務)中心,為創業者提供項目信息、開業指導、小額貸款、政策諮詢等服務。”

    抓緊落實政策。“各區縣(自治縣)和市級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

    (三)政策服務體系

    1.創業場地政策

    《意見》明確:“引導和鼓勵返鄉創業農民工通過租賃、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閒置土地、閒置廠房、鎮村邊角地、農村撤並的中小學校舍、荒山、荒灘等場地進行創業。允許通過村莊整治等方式盤活集體建設用地存量,將置換出來的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於農民工返鄉創業,減半收取集體非農用地規費。”

    2.稅收優惠政策

    《意見》明確:“對農民工返鄉創辦的企業,在登記註冊後,3年內按規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安排給企業。對返鄉創業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相關部門適當提高營業稅的起徵點。”

    3.金融扶持政策

    《意見》明確:“返鄉創業農民工證照齊全的房屋産權、機器設備、大件耐用消費品和有價證券以及註冊商標、發明專利等無形資産均可作為抵(質)押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探索用土地流轉經營權、商品林權、農房、農業生産用房等作為抵押擔保方式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貸款。”

    4.就業再就業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於就業再就業政策的相關規定,結合重慶市城鄉統籌就業的實際,逐步將現行部分就業再就業政策擴大到農村富餘勞動力和農民工。《意見》明確:

    (1)稅收減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試點。開展返鄉創業企業吸納城鄉就業困難群體的稅收減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試點工作,鼓勵農民工返鄉創辦的企業招用農村就業困難對象(農村建卡貧困戶、農村低保人員、農村殘疾人、農村零轉移就業家庭人員等)或城鎮就業困難對象。”具體辦法將於近期制定出臺。

    (2)重點企業貸款貼息。市和區縣(自治縣)每年將規劃安排一批返鄉創業重點企業,對獲得商業貸款並按期支付銀行利息,招用農村富餘勞動力或城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一定規模或比例,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重點企業,可接收申請返鄉創業重點企業貸款貼息。具體辦法將於近期制定出臺。

    (3)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將農民工返鄉創辦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納入就業專項資金小額擔保貸款支持範圍,並參照市再就業辦等部門《關於印發〈關於在部分區縣用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支持農民工創業就業的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就業辦〔2008〕1號)有關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

    (4)享受培訓補貼。將參加創業培訓的返鄉創業農民工納入就業再就業培訓補貼範圍,並參照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再就業辦《關於就業再就業培訓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渝財社〔2006〕43號)有關規定,享受免費創業培訓;對農民工返鄉創業招用的農村富餘勞動力,納入農村勞動力轉移“陽光工程”培訓計劃,按“陽光工程”培訓標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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