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促進海南省中小企業加快發展的地方法規《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草案)》,在25日下午召開的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上正式提請審議。
目前海南省共有各類中小企業28.84萬戶,佔全省企業總數的99%以上,從業人員147.7萬人,佔全省企業就業人數的95%;中小企業與非公有制經濟互佔比例達到了90%。然而,目前海南省中小企業在資金、技術、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面臨許多困難,産業配套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不強,總體實力弱。2004年以來,海南省相繼出臺了各項鼓勵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對貫徹落實《促進法》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由於這些政策法規的覆蓋面較窄、操作性不強、執行力度較弱,與當前海南省中小企業的發展需求不相適應。
為加強對中小企業的保護與扶持,《草案》將各種類型的中小企業作為立法對象,並加以扶持和保護。《草案》從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規範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的角度出發,分別對政府部門的年檢及檢測、檢驗、檢疫,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為做出了規定。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受理中小企業對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機制,公佈受理程序和方式,依法查處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為進一步完善全省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擴充企業融資渠道,同時為了克服政府出資成立的擔保機構的局限性,規範擔保市場運作,激發擔保機構活力,《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擔保機構的引導和監督,建立、完善省和市、縣、自治縣擔保體系。省級擔保機構主要以聯保、再擔保等方式開展擔保業務。政府投資建立的擔保機構實行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記者 邱大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