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稅務機關全面負責社會保險費徵繳環節中的繳費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徵收、追欠、查處、劃解財政專戶等相關工作,並將徵收數據準確、及時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賬。據悉,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兩部門為此專門發出《關於強化社會保險費地稅全責徵收促進省級統籌的通知》,強調這是廣東省社保費徵收適應新形勢要求,積極推進改革的重要一步。
據了解,根據此前廣東省政府印發的《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徵繳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廣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單位、繳費個人的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以及個人賬戶的記錄、發放等工作。
這次發出的通知規定,社會保險費按月計徵,由繳費單位於次月7日前申報繳納。各地稅務機關在徵收企業的社會保險費時,應開具由廣東省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相關票據。(朱桂芳 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