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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就公民收養子女問題發通知 不得私自收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5日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為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落戶、入學、繼承等方面的問題,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和人口計生委聯合下發了《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湖南省民政廳、公安廳、司法廳和人口計生委聯合下發了貫徹落實意見。

    貫徹落實意見,就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養子女且未辦理有關手續的,可向住所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已辦理公證但尚未落戶的,撫養人可持公證書、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二、1999年4月1日後私自收養子女但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的,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1.收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即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撿拾證明不齊全的,收養人可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區)民政局領取《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和《子女情況證明》,並向棄嬰和兒童發現地公安部門申請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由縣(市、區)民政局按有關規定發佈棄嬰(兒童)尋親公告。公告期滿60天無人認領的,收養人可持上述證明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注:《子女情況證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出具)

    2.收養人具備撫養教育能力,身體健康,年滿30周歲,先有子女後又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者先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後又生育子女的,收養人可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區)民政局領取《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並到發現地公安部門申請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由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區)民政局介紹收養人到發現地的社會福利機構辦理棄嬰(兒童)入院登記手續,登記集體戶口。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按照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的有關規定辦理收養登記。

    3.收養人不滿30周歲,但符合收養人的其他條件,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且願意繼續撫養的,可向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區)民政局或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助養申請,登記集體戶口後簽訂義務助養協議,監護責任由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承擔。待收養人年滿30周歲後,仍符合收養人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4.單身男性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棄嬰和兒童,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的,民政部門不予辦理收養登記。當事人應將棄嬰和兒童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私自收養女性棄嬰和兒童,後因離婚或者喪偶,女嬰由男方撫養,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撫養事實滿一年的,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事實公證書,以及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離婚證或者其妻死亡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市、區)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5.私自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由監護人送養的孤兒,或者私自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收養登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私自收養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監護人撫養。

    三、對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當事人應將棄嬰或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四、自2008年9月15日起,公民撿拾棄嬰不得自行收養,必須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撫養。公民申請收養子女的,應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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