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政府關於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規定,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本市機動車試行按車牌尾號每週停駛一天,限行範圍為五環路以內道路,限行時間為6時至21時。停駛的機動車減徵一個月養路費。現將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告》,因限行而停駛的機動車減徵一個月養路費。
二、下列機動車不適用養路費減徵政策,不予減徵養路費。
(一)按照《通告》規定不受行駛措施限制的車輛;
1、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2、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輛、持有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3、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4、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5、懸挂“使”字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二)養路費已實行年度包繳的機動車。
三、減徵養路費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2008年內所有機動車(含新增)仍按養路費規定全額繳納養路費,待繳納2009年養路費時,減徵一個月養路費。
(二)2008年10月11日至12月31日間發生登出、停駛、轉籍、丟失、扣押、暫調外地等異動狀況的車輛,在辦理相應養路費手續時,一併辦理減徵一個月養路費的退費手續。
(三)2008年本市內過戶車輛,在繳納2009年養路費時減徵一個月養路費。
(四)2009年1月1日至3月10日間新增車輛在立戶繳費時直接減徵一個月養路費。
(五)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間新增機動車,自4月11日起徵收養路費。
(六)欠繳養路費時段包括限行期間的機動車,補繳所欠養路費時剔除一個月養路費。
(七)對超過免徵養路費規定期限而未辦理免徵手續的車輛,按以下規定辦理:
1、2009年3月10日前新增機動車,補費時剔除一個月養路費;
2、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間新增機動車,自4月11日起徵收養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