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服務信息>> 生活
 
北京市發佈機動車限行期間養路費減徵措施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8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根據《北京市政府關於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規定,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本市機動車試行按車牌尾號每週停駛一天,限行範圍為五環路以內道路,限行時間為6時至21時。停駛的機動車減徵一個月養路費。現將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告》,因限行而停駛的機動車減徵一個月養路費。

    二、下列機動車不適用養路費減徵政策,不予減徵養路費。

    (一)按照《通告》規定不受行駛措施限制的車輛;

    1、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2、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輛、持有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3、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4、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5、懸挂“使”字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二)養路費已實行年度包繳的機動車。

    三、減徵養路費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2008年內所有機動車(含新增)仍按養路費規定全額繳納養路費,待繳納2009年養路費時,減徵一個月養路費。

    (二)2008年10月11日至12月31日間發生登出、停駛、轉籍、丟失、扣押、暫調外地等異動狀況的車輛,在辦理相應養路費手續時,一併辦理減徵一個月養路費的退費手續。

    (三)2008年本市內過戶車輛,在繳納2009年養路費時減徵一個月養路費。

    (四)2009年1月1日至3月10日間新增車輛在立戶繳費時直接減徵一個月養路費。

    (五)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間新增機動車,自4月11日起徵收養路費。

    (六)欠繳養路費時段包括限行期間的機動車,補繳所欠養路費時剔除一個月養路費。

    (七)對超過免徵養路費規定期限而未辦理免徵手續的車輛,按以下規定辦理:

    1、2009年3月10日前新增機動車,補費時剔除一個月養路費;

    2、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間新增機動車,自4月11日起徵收養路費。

 
 
 相關鏈結
· 北京交管:滿12分新版牡丹卡不能網上繳罰
· 北京:新房免費檢測12月5日起開始報名
· 北京:法律援助擬擴大至低收入人群
· 北京市殘疾少兒康復服務2009年實現全覆蓋
· 北京:2009年名勝風景文化年票12月4日開售
· 北京:買賣高考考生個人信息將受到嚴懲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