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市場的公平競爭,天津市出臺《天津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辦法》明確,新建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提出,開發建設單位出售新建物業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物業建築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業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下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産管理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備投標資格的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據悉,《天津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記者 張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