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河北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就部分群體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下發通知,進一步完善了繳費政策。
通知明確,2009年12月底前完成補繳的可享受減收滯納金的優惠政策,以往相關規定與此次通知不一致的,按此通知規定執行。
區別不同群體,河北省確定了不同的補繳政策:
——— 原國有、集體企業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後的原臨時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期間中斷繳費,現要求續保的,可補繳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期間中斷的養老保險費。1995年底以前按中斷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1996年以後按中斷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補繳養老保險費起始時間不早于1993年1月。
——— 原國有、集體企業中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職工自實行個人繳費起一直未參保繳費,現企業已經滅失,本人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本人自願,可按規定從2007年開始向前補繳或向後繼續繳費。補繳或繼續繳費滿15年以上,可辦理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手續。
——— 由於終止勞動合同,按國家和省規定一次性結清有關保險待遇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人員,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可按規定補繳或重新繳費滿15年後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一次性結清待遇的繳費年限不再計算。
——— 整體未參保單位參保補繳,應全員參保補繳。單位全員補繳後,原由單位負擔養老保險費用的退休人員,從全部補繳資金到賬後的下月起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從納入統籌的次年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整體未參保單位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可于2009年6月底前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分期補繳協議,協議補繳期限最遲不晚于2010年底。
已經破産終結的企業,從宣佈破産至破産終結期間原職工中斷繳費的,個人可按本文第一條規定補繳企業宣佈破産至破産終結期間的養老保險費。(通訊員 靳彥麗 記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