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山東省公安廳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將於明年3月1日實施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出説明。山東省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機動車無過錯,將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辦法》細化了事故賠償責任。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若非機動車、行人沒有過錯,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且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承擔不超過10%賠償責任。如非機動車、行人有負全部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機動車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分別為30%—40%、60%—70%、80%—90%。但若事故損失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則機動車一方免責。
《辦法》還規定,對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和其他能源車輛實行登記管理,具體辦法由省政府制定。(張子揚 滕世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