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了《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佈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明確開列出27件決定廢止的2007年年底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
決定指出,“為進一步加強民事審判工作,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實際需要,決定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佈的27件司法解釋(第七批)。”被廢止的司法解釋目錄中,明確了被廢止的司法解釋名稱、發文日期或者文號以及廢止理由。廢止理由包括,情況已變化,不再適用;已被物權法取代;與物權法規定衝突等。
被廢止的27件司法解釋中包括:1999年發文的“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廢止理由是“已被物權法及新的司法解釋所取代”;1992年發文的“關於同一土地登記在兩個土地證上應如何確認權屬的復函”,廢止理由是“情況已變化,不再適用”;1987年發文的“關於如何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批復”,廢止理由是“與物權法規定衝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