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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困難企業可緩繳社會保險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13日   來源:大眾日報

    山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日前聯合下發《關於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階段性降低4項社會保險費率,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鼓勵困難企業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山東省確定享受相關幫扶政策的困難企業必須同時符合4個條件: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生産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産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

    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經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企業應當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補齊個人賬戶資金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統籌地區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社會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在2009年之內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但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不得擅自降低。

    統籌地區降低失業保險繳費費率,要按照省政府最新公佈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預計2009年享受待遇人數(按照接轉2008年領取待遇人數+2008年末參保人數×4.6% 的登記失業率)進行測算,確定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的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保證支付18個月以上的,企業和職工個人的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分別下調50% ;其他統籌地區下調30%。省本級直接徵收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費率下調50%。

    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當期有結余、且累計結余能夠支付不低於12個月以上待遇的,可以在2009年度內適當降低繳費比例。各地可探索基金適當補貼、降低準入門檻等措施,把有一定繳費能力的困難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儘快納入醫療保障範圍。

    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對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可通過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範圍試點,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或者崗位補貼。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上述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經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生産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的企業,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以適當降低職工工資;特別困難的企業,也可以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産、半停産企業的待崗人員,經平等協商後可以按不低於最低工資的70% 發放生活費。待經濟效益好轉後再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企業採取多種措施後仍需裁員的,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企業規模裁員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做好職工安置、社會保險接續、失業保險待遇享受、再就業培訓等各項工作。困難企業規模裁員的,可以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後,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記者 趙小菊 通訊員 趙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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