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4日電(記者隋笑飛)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佈公告指出,《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已經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這個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施行以後,公證員在履行公證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公證書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