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9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19日發佈了《關於開展上市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已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商業銀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後,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從事債券交易。
根據通知,在試點期間,商業銀行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臺,從事國債、企業債、公司債等債券品種的現券交易以及經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品種交易。
在取得試點經驗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在完善相關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參與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的商業銀行範圍,以及擴大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從事相關債券業務的範圍。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必須遵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監管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和相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並按要求報送相關報表等資料。
同時,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相應的業務規則,向相關商業銀行提供債券專用席位和相應的技術支持,併為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的債券交易活動提供安全和便利的業務環境。
這位負責人介紹,為了更好的推動上市銀行參與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建立聯席監管制度,對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的債券交易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