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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不定時”工時制都須給春節加班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1月20日電(記者高路)春節將至,勞動保障部門20日就春節加班費問題發出提醒:春節等法定節假日的“3倍加班費”標準,不因用人單位工時制度不同而發生變化,實行“綜合”或“不定時”工時制的單位都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提醒稱,今年春節放假時間為1月25日至31日。其中,25日、26日、27日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以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費;28日至31日為休息日,用人單位對期間加班的勞動者可以安排補休,或以不低於2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等特殊工時制度的企業,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同樣適用300%的標準。

    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工資處專家説,一些用人單位因生産銷售具有季節性特點,經政府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工時週期一般為3個月、6個月或1年。計算這類單位勞動者在休息日的加班費,可比照一天不超過8小時、一週不超過40小時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在綜合工時週期內超出的時間應視為加班時間,單位要按不低於15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

    據介紹,不定時工作制即彈性工時制,適用於銷售員、駕駛員等職業的單位。單位實行彈性工時制須經政府部門批准,應安排勞動者合理的休息時間,且不能“彈”掉法定的春節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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