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2月22日專電(記者王志)時下,不少經營者在消費卡上都作出類似這樣的“規定”:“本消費卡截止期為2009年12月30日,超過此期限,即視為自動放棄。”對此,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周海亮認為,這種單方面“規定”不合理,消費卡過期經營者應返還餘額。
周海亮介紹,消費卡一般是消費者先付費後消費,在有效期內,可以多次進行消費,每次消費單獨結算,並從卡內總金額中扣除,直至扣完為止。就持卡消費者而言,每次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可從已付款的消費卡直接扣除相應費用,減少了現金支付環節。
周海亮説,合同履行期滿,卡中如有剩餘金額,經營者則應承擔返還義務,隨意侵吞卡內餘額則構成不當得利。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和消費者主動明示的情況下,經營者以格式條款推定他人放棄餘額,是逃避自己義務、加重對方責任的做法。
周海亮認為,消費卡到期後服務的終止與卡內餘額的歸屬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卡內餘額包含著經營者還未提供服務的相應價值,如果消費者要求退還,並願意支付一定的手續費,經營者應扣除相應成本後歸還給消費者,或採取經消費者同意的其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