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福建省已貸款購買一套住房的居民,為改善居住條件,再貸款購買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執行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優惠政策,即其貸款利率的下限可擴大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購買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0%,貸款期限的年限界定各地可適當延長。福建省近日出臺的《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推出了上述措施。
《意見》對普通商品住房的標準進行了調整。符合3個條件算普通住房: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於同區段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各地可根據實際,按不同區段確定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原則上每半年調整一次,並向社會公佈。
降低了住房交易稅費。《意見》明確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在今年全年,對個人轉讓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徵營業稅,非普通住房按買賣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轉讓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差額徵收營業稅,非普通住房則全額徵收。對個人轉讓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暫免徵收契稅;對個人首次購買90~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契稅暫按購房款總額0.5%徵收。
《意見》表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各市、縣原則上要將人均收入在當地城市低保標準3倍以內,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都納入廉租房保障範圍。同時,擴大廉租房的實物配租比例,原則上實物配租達到廉租房保障戶數的80%。城市低保家庭應當基本上採用實物配租的方式。並逐步實行廉租房和經適房的有機銜接。《意見》指出,要加快城市棚戶區(危舊房)的改造。鼓勵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和異地安置。對實行貨幣補償的,可適當提高補償標準,對在2年內自行買房解決的,契稅按其購房款扣除拆遷貨幣補償款部分後徵收;對實行異地安置的,可適當增加安置面積或適當優惠安置房價格。具體優惠標準和辦法將由各市、縣政府研究制定。
《意見》支持房地産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支持開發企業將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為租,對其租金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房産稅;鼓勵政府採購、企業購買空置商品住房作為經濟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拆遷安置房。同時,良好開發商可緩繳有關稅費。對信用等級高、無欠稅不良記錄、在建項目按合理工期組織建設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其土地增值稅結算收入可分期繳納或緩繳。對2007年1月1日以後受讓土地進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的項目,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建設的,各地可制定緩繳或分期繳納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繳納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規費,最長可延期至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