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將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記者 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