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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社保出臺新規定 五項社保費可緩繳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31日   來源: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五項社保 可申請6個月緩繳

    據了解,在2009年內,西藏自治區將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障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其暫時緩繳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在內的五項社會保險費。

    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培訓就業處處長扎西頓珠説,經過認定的困難企業申請緩繳五項社會保險費在經過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批准後,可以暫時緩繳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五項社會保險費。

    扎西頓珠説,在緩繳期間,單位應繳納部分需繼續按月申報,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企業按月代扣代繳,存入個人賬戶。緩繳期間,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繼續享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核準緩繳單位應當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協議,並提供擔保、抵押。緩繳期間企業有能力繳費的,可以提前結束緩繳期,按規定正常繳費。

    兩類補貼 同一企業只能選其一

    扎西頓珠説,對於採取在崗培訓、靈活用工、彈性工時、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並保證不裁員的困難企業,西藏自治區將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他説,這兩類補貼同樣僅限在2009年內,並且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於社會保險補貼的標準,將按照企業已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標准予以補貼;崗位補貼按照每人每月420元的標准予以補貼。他特別提醒申請補貼的困難企業,兩類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類,而且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在崗培訓 企業可申請培訓補貼

    對於連續5年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在生産經營困難情況下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在崗、轉崗和技能提升培訓,採取積極措施穩定就業,不裁員或裁員低於本企業職工總數15%、裁員總數20人以下的困難企業,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將對其進行審核批准後,從就業專項基金中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凡培訓時間在1個月以上的,按照每人400元標准予以一次性補貼;凡培訓時間在2個月以上的,按照每人600元標准予以一次性補貼;凡培訓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標准予以一次性補貼。

    另外,對於經過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困難企業,可與工會或職工平等協商一致後,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

    符合五條件 才能享受優惠政策

    那麼哪些企業屬於困難企業呢?扎西頓珠説,提出申請的企業必須是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企業;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合法組織生産經營活動,不屬於被政府責令停産、關閉的企業;經濟效益大幅下滑,資金週轉緊張,工資支付壓力大,繳納社會保險費確有困難的;2008年4月1日以來,企業沒有裁員或少裁員且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生産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産業和環保政策(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困難企業,才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

    扎西頓珠介紹,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企業才能進行困難企業認定,企業申請進行困難企業認定時,先由企業填寫《西藏自治區困難企業認定表》,並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財務報表、職工工資發放表、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穩定就業崗位措施文本等有關資料,經企業主管單位簽署意見後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可直接申報),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等部門共同審核認定。各地(市)認定的困難企業名單要按月匯總上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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