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福建省公安廳新聞發佈會對外發佈消息稱,將放寬直系親屬戶口登記遷移政策,以進一步方便直系親屬相互投靠團聚。
新政策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夫妻投靠戶口遷移取消年齡、婚齡、職業、固定住所、戶口類別(人才派遣單位、人才仲介機構、人才儲備機構、已撤銷企業單位等非直接用工單位集體戶除外)等限制,即可辦理戶口相互投靠遷移落戶;被投靠一方屬單位集體戶的,應在集體戶地址上單獨立家庭戶。
二、未婚子女可選擇投靠隨父隨母遷移落戶,但已到法定婚齡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婚證明。
三、未滿18周歲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區域內的學校就讀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確與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要求投靠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其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投靠落戶。
五、父母在城市市區、縣城區範圍內無子女照顧的,其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其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併辦理隨父母落戶。
六、夫妻一方死亡、失蹤、出國定居、服兵役的,兒媳確與公婆、女婿確與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公婆、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同意其投靠的,可辦理兒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遷移落戶。
七、夫妻均為現役軍人,其所生子女可隨父或隨母部隊駐地申報出生並在集體戶內落戶(在部隊駐地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單獨立家庭戶),也可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戶。
八、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其所生子女隨父母中非軍人一方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戶;在部隊駐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隨現役軍人一方部隊駐地申報出生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