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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呼和浩特5月20日專電(李富、王志強)日前,內蒙古自治區敖漢旗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城鎮戶口居民購買農村集體所有宅基地及地上附屬房屋的案件,經調解雙方達成協定,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終止了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彼此退還了房屋及購房款。

    據敖漢旗人民法院介紹,2007年10月22日,楊某與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楊某將這套房屋及所屬土地出售給宋某,約定了價款,宋某當日給付楊某一部分購房款,餘款約定於2008年6月1日前給付。  此後房屋交付給宋某管理使用。但到約定期限後宋某因故未給付楊某剩餘房款。楊某遂將宋某訴至敖漢旗人民法院,要求給付剩餘房款,宋某亦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經審理髮現,宋某為城鎮居民,這也就意味著楊某私自出售集體所有土地及附屬房屋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故此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楊某與宋某達成了協議,終止了該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宋某將房屋等退還楊某,楊某將宋某所繳納房屋款退還宋某。

    法官認為,此案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出讓的問題。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5月6日發佈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嚴格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因此根據國家政策,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購買農村宅基地或房屋而與其訂立的買賣合同應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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