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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溫度未能低於33℃企業需發津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5月21日電(記者高路)最近,夏季高溫天氣在一些地方陸續出現。工會組織21日向企業和廣大勞動者發出提醒,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在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的,或者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據了解,這一高溫津貼的相關標準在各地略有差異。而發佈上述提醒的上海市總工會宣佈,上海今年的高溫津貼標準為每天不低於10元,由企業通過民主協商確定具體標準。

    有關高溫津貼規定是根據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2007年發佈的《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確定的。上海“12333”勞動保障熱線有關專家解釋説,這一規定的執行包含“一個前提”和“兩種情況”:一個前提即當地氣象部門發佈的當日最高氣溫需達到35℃以上;兩種情況即在室外露天工作和在未能低於33℃的室內工作。

    此外,上述文件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且應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年齡在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保護,不得安排其在35℃以上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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