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台北6月9日電 台灣當局日前宣佈,將放寬大陸人士來臺探親、探病的親等限制。此外,只要大陸人士患有台灣“衛生署”公告得以在臺接受醫療服務的疾病,即可來臺就醫三個月。新規定將於6月10日正式生效。
據台灣媒體報道,台灣當局主管部門8日發佈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將大陸人士來臺探親放寬為“二親等”,來臺探病或奔喪則放寬為“三親等”。探親停留時間也將放寬為每次停留兩個月,每年最多來臺三次,共六個月為限。
依照新規定,經許可在臺依親或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其前段婚姻的未成年子女也可來臺探親。大陸地區的遺産繼承人,獲通知後也可申請來臺領取遺産。
新的規定稱,原本大陸人士需持台灣核發的“出入境許可證”影本于香港或澳門換取正本,但配合兩岸包機直航,未來台灣將直接全面核發許可證正本,不需再去港澳。
另外,配合“衛生署”計劃,大陸人士也不必再申請許可才能來臺就醫。只要病人患有台灣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得以在臺接受醫療服務的疾病,即可申請來臺就醫三個月,必要時得以延期兩個月且不限次數,還可以攜帶兩名大陸家屬和兩名大陸醫療人員隨行。
台灣規定的親等限制是:直系血親從己身上數或下數,以一代為一親。如父母和子女為“一親等”,祖父母和孫子為“二親等”,曾祖父母和曾孫子女為“三親等”。旁系血親從父親數至自己的兄弟為“一親等”,兄弟之間為“二親等”,叔侄之間為“三親等”,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之間為“四親等”。姻親關係的親屬,其親等計算,從其配偶的親係及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