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6月11日專電(記者周正平)根據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新審議通過的《海南省志願服務條例》,業績突出的志願者,在國家招錄公務員時,同等條件下可獲優先錄用。
《海南省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鼓勵社會成員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條例》規定,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在招工、招生時,可優先聘用、錄取志願者。
《條例》要求各級政府將志願服務事業經費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和保障;並允許依法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從而保障了志願服務經費來源。
《海南省志願服務條例》還就志願服務的過失責任承擔作出了明確規定——志願者在志願服務中對志願服務對象或其他相關人員造成損害的,由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志願者對損害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可依法追償。
據海南省團省委的統計數據,目前,海南省已有註冊志願者15萬多人,志願者協會23個,各類志願者服務隊4000多支,志願者服務站400多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