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用人單位只有連續繳費滿9個月後,生育保險基金才能支付職工生育津貼,否則由用人單位支付,這改變了此前生育保險沒有繳費時間限制的規定。此外,生育保險自然分娩醫療費用定額支付標準提高100元。
7月16日從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關於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日前下發。通知明確,參保職工分娩前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其發生的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於不滿9個月的,上述前兩項費用依舊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貼要由用人單位支付。而在此之前,北京市執行的規定是,參保職工發生的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同時未對繳費時間做出具體規定,屬於“即時”享受保險。
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但分娩之月後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生育津貼可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的生育津貼高於用人單位已發放的産假工資的,其差額部分用人單位應當補發給個人;補支的生育津貼低於用人單位已發放的産假工資的,其差額部分用人單位不得向個人追回。
生育津貼即女職工産假期間的工資,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産假天數計算。舉例來説,某女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是3000元,生育後休90天産假,其生育津貼就是9000元。(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