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8月5日專電(記者李驚亞)貴陽市近日出臺《關於推進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規定從今年9月1日起,貴陽市各類服務性企業,須依法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所在地區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標準支付。
記者從貴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按照規定,貴陽市用人單位職工人數在150人及以下的,按照“定額繳費”的方式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定額繳費”即用人單位按每人每月4元的固定費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算。職工人數在150人以上的,農民工繳費不再另行計算,其費率標準按統籌地區規定的行業風險類別費率執行。
9月1日後新參保的用人單位,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單位職工人數確定其農民工繳費方式;9月1日前已參保且職工人數在150人及以下的用人單位,其農民工繳費方式的選擇,由企業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的仍按原繳費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
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按兩種方法計算:一是按行業風險類別費率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保險待遇按《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二是按“定額繳費”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工傷保險待遇。
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因工死亡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為1-4級的,按照《關於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規定,經本人或親屬自願提出申請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農民工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或者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統籌地區相關規定支付兌現其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