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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蟲草收購將實行許可證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拉薩8月18日專電(記者邊巴次仁)冬蟲夏草作為西藏高原一種名貴的植物,近年來隨著市場價格的不斷攀升,成為西藏一些農牧區增收的重要途徑。與此同時,由於蟲草交易市場不規範,出現了諸多問題。對此,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期正式頒布了《西藏自治區冬蟲夏草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這項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管理辦法首次明確規定,蟲草收購實行許可證制度。辦法規定,收購蟲草的,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允許經營蟲草項目的營業執照和有效身份證明,到縣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蟲草收購許可證明。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辦法特別規定,農牧民從事蟲草收購活動的,應當辦理營業執照和蟲草收購許可證明;藥品生産、經營企業已經辦理《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再申辦蟲草收購許可證明。蟲草收購許可證明應當載明持證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近期免冠照片、收購地點、期限等內容。

    辦法明確規定,不得向無證收購者出售蟲草;農牧民可以憑《蟲草採集證》出售個人採挖的蟲草。辦法指出,收購蟲草的,收購者應當主動向出售者出示蟲草收購許可證明。出售者應當要求收購者出示蟲草收購許可證,並不得向無蟲草收購許可證明的收購者出售蟲草;蟲草收購者應當及時結清蟲草交易款項,不得拖欠蟲草收購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蟲草收購證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蟲草收購活動;銷售蟲草的,應當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並取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方可銷售。

    辦法明確提出,無證收購蟲草將被嚴處。未取得蟲草收購許可證明收購蟲草的,由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蟲草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非法從事蟲草收購活動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蟲草收購許可證明的,由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收購、銷售蟲草的,由工商部門按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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