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8日專電(王東明、顧磊)從10月1日起,由中央財政負擔的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分別提高15%。
民政部、財政部27日下發的通知表明,調整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別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一級因戰殘疾撫恤金標準達到了2008年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的90%。
居住在城鎮的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達到2008年全國城鎮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農村的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達到2008年全國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00%。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及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
據主管這一工作的民政部優撫安置局副局長董華仲介紹,這是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第16次提高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第19次提高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今年,中央財政繼續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共安排撫恤補助經費173億元,惠及620萬優撫對象。
董華中透露,國家這次同時將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在2008年標準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840元;將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由2008年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200元,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