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為職工繳公積金最高可罰5萬元,員工可憑勞動合同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追討。11月9日,記者了解到,《南昌市房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目前已公佈,今後,對不給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等違規行為到底應罰多少?執法者和當事人心裏會更有數。
必須給員工繳納公積金
據了解,按照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統稱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新參加工作的員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不過,南昌有不少單位,特別是私企存在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或者是單位內部給某些員工繳納,不給外來工或者是一線工人繳納的情況。“公積金是俗稱的‘三金’之一,是必須給員工繳納的。”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強調,
對不給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等違規行為將嚴厲處罰。
勞動合同是投訴的重要憑證
問題是,企業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怎麼辦?員工可向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投訴之後,公積金中心將向當事公司追討該員工進入單位工作之後的所有公積金。
只是,正式的投訴過程比較漫長,所需的投訴材料也比較多。工作人員拿出一份投訴樣本告訴記者,首先是投訴信,裏面要講明自己的身份和簡單的事實。其次包括各種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身份證、和該公司的勞動合同、自己在該單位的社保繳費明細表、勞動手冊。第三部分是單位的資料,包括單位的電話、聯絡人,這一部分可以到單位所在地區的工商部門拿到詳細資料。
“接到投訴之後,我們會按照正常的程序進行追討。”這一過程要多長時間?“快的話半年,一般一年左右。”然而,一旦溝通不成的,就要走行政訴訟的渠道,時間將更長。
情節不同處罰不同
《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經責令限期辦理後,單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登記,不予罰款處罰。對單位超過責令限期辦理的,超期時間越長罰得越重。超過期限後30日內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期限後60日內辦理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期限後90日內辦理的,處3萬元以上(含3萬元)4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期限後90日內仍未辦理的,處4萬元以上(含4萬元)5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余紅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