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0日電(記者鄒偉、隋笑飛)今後,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買賣彩票、獎券、賭博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都將被列為洗錢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在刑法規定的4種洗錢行為之外,明確規定對以下6種洗錢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是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是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是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四是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是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六是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介紹,此前,鋻於刑法第191條第(1)至(4)項規定主要是針對通過銀行類金融機構實施的洗錢行為,實踐部門對於非通過銀行類金融機構特別是通過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途徑進行的轉換、轉移、掩飾、隱瞞行為,是否可以通過本條第(5)項關於“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規定來理解,存在疑慮。對此,《解釋》的基本意見是:區分三個洗錢犯罪條文,關鍵在於上遊犯罪,而非具體的行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