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1月20日起,山西省對電網銷售電價進行了調整。山西省物價局發出 《關於調整山西省電網銷售電價的通知》,並公佈了山西省電網峰谷分時電價表。調整後,山西省電網銷售電價(含稅)平均每千瓦時提高3.88分錢(含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通知對山西省各類用戶電價調整作出了安排。除居民生活用電及提黃灌溉用電價格暫不作調整外,其它類別用電電價同步調整。大工業生産用電基本電價標準統一為:按變壓器容量計費為每月每千伏安25元,按最大需量計費為每月每千瓦37.5元。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對淘汰類、限制類工業生産用電繼續執行差別電價政策。
《山西省電網銷售電價表》中各類電價包含的農村電網維護費標準分別為:大工業用電每千瓦時0.5分錢;一般工商業用電每千瓦時1.6分錢;農業生産(不含提黃灌溉用電)用電每千瓦時2分錢。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此次還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標準提高至每千瓦時0.4分錢。山西省銷售電價中新增的每千瓦時0.2分錢,暫用於解決電網企業 “一戶一表”改造投資還本付息等問題。
山西電網東送京津唐電網電量的結算電價提高為每千瓦時0.3344元,山西電網外送河北南部電網、其他外送電量結算電價每千瓦時同步提高1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