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8日電(記者鄭曉奕)記者8日從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獲悉,為了規範供電行為,維護供電市場秩序,保護電力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電監會近日頒布《供電監管辦法》,對電網企業的供電能力、供電質量和安全,以及電價政策和收費標準等作出了明確的監管規定。
《辦法》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作出明確規定,城市地區年供電可靠率不低於99%,城市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5%,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8%,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符合有關規定。
為方便電力用戶,提高供電企業辦事效率,《辦法》對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期限提出明確要求,如面向居民用戶,規定供電企業需從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供供電方案,需從受電裝置檢驗合格並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裝表接電。
《辦法》還對停電的程序、時間作出了硬性規定,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電方案或者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執行。
為了保障電力用戶的合法權益,《辦法》還規定,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覆用戶。
《辦法》還對違規行為處罰做出了明確規定,對於違反本辦法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供電企業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建議將其調離現任崗位,3年內不得擔任供電企業同類職務。除警告、罰款等處罰措施外,最嚴厲的處罰措施是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變更或者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指定其他供電企業供電。
該《辦法》將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發佈的《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電監會有關人士向記者表示,不同於各供電企業自行提出的服務承諾,該《辦法》是以行業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對電網企業供電行為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辦法》的出臺,為電力監管機構依法監管提供了依據和有效手段。
負責向全國80%區域供電的國家電網公司對外聯絡部有關人士當日回應,國家電網將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向用戶提供更為規範和優質的供電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