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12月28日電(記者 齊雷傑)學生在學校不幸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情緒激動的家長往往與學校陷入持久而複雜的矛盾糾葛之中。河北省將於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義務教育法辦法明確規定,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通過與學校協商、調解或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不得干擾正常教學秩序。
河北省教育廳政策法規處處長劉瑾説,近年來,因學生傷害事故引發的學生家長和學校之間的糾紛屢有發生,對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造成了很大影響,這已成為困擾學校的一個突出問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在立法調研中,各地特別是中小學校對這一問題反映強烈,迫切希望通過立法加以解決。
為此,河北省這一辦法要求,學校應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及時消除隱患,預防事故發生。若發生在校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必須積極妥善處理;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通過與學校協商、調解或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不得干擾正常教學秩序。如果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過程中尋釁滋事、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