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海市稅務部門獲悉,2009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已從2010年1月1日開始,至3月31日截止。從即日起,納稅人可至辦稅服務廳或通過郵寄、網上等途徑進行申報。
根據相關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項應稅所得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相關事宜。
記者了解到,目前在計算12萬元年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離退休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
對納稅人不如實申報,以不繳或少繳稅款為目的的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另外,依照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