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6月24日正式對外公佈《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兩個文本的具體內容。
這兩個《規定》是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門聯合製定的,對政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兩個《規定》不僅全面規定了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原則,細化了證明標準,還進一步具體規定了對各類證據的收集、固定、審查、判斷和運用;不僅規定了非法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還對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證明責任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範。
按照《規定》要求,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規定》同時要求,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記者 崔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