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訂的 《瀋陽市機動車維修市場管理條例》,車主們在維修完車輛時,如果修理廠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和結算清單,車主有權拒絕支付費用。新修訂的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
瀋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提高了對維修技術負責人員的資格條件,經營者應聘用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從業資格證的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和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動車維修。
按照新《條例》,經營者必須公示工時定額、收費標準。同時對於機動車配件,應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對換下的配件、總成,應交托修方自行處理。若發現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在結算維修費用時,經營者應當開具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出具統一印製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和維修費用結算清單。在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上,應當標注竣工出廠日期、質量保證期限等內容。在結算清單中,應當對工時費、材料費分項計算。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和結算清單的,車主有權拒絕支付費用。(記者 楊東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