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關於全力做好甘肅、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地區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規定,災區房貸利率可適當下浮,最低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首付款比例可適當下調,最低可下調為10%。
指導意見要求各金融機構落實好災前住房重建貸款因災延期償還政策。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泥石流災害之前發放的汶川地震住房重建貸款,災後不能按時償還的,在2011年9月底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不影響借款人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持。
對災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對於有地方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提供全額擔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物、質物的農房重建貸款,其貸款利率可適當下浮,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 倍。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戶收入狀況與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償還方式,減輕農戶前3年的本金償還壓力。降低城鎮災區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和最低首付款比例,對住房貸款利率可適當下浮,最低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首付款比例可適當下調,最低可下調為10%。
加大支農再貸款支持力度。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要通過加強轄區內支農再貸款限額的調劑力度,對災區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房重建貸款的合理資金需求,及時給予支農再貸款支持並實行優惠利率。凡用於支持災區農房重建的各期限檔次支農再貸款利率,可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一年期利率為2.88%)基礎上分別下調0.99個百分點。對轄內支農再貸款限額調劑後,災區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房重建貸款資金仍有不足的,人民銀行總行將根據其實際需要適當安排增加支農再貸款限額。(記者 董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