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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00萬人10月起補繳社保基數差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21日   來源:北京日報

    由於2009年職工平均工資(簡稱社平工資)7月正式公佈,比往年“遲到”了3個月,直接影響到各項社保繳費基數。北京市社保中心9月20日公佈了2010年4至6月各項基數差額補繳和補發待遇的具體方案,從10月8日開始辦理。據悉,這是北京市首次出現集中補繳。凡是繳費基數低於2010年下限、高於上限11178元的參保人員,均在此次調整範圍內,約涉及300多萬人。

    補繳方案

    三類人群需補繳

    “總體來説,並非所有參保人員都在此次補繳之列,繳費工資在2010年各項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下限和2009年繳費基數上限11178元之間的,均不必調整。”社保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具體來説,包括以下三類人群:

    1、在職職工:

    需補繳範圍:在用人單位參保,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低於2010年各項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下限、高於2009年各項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上限11178元的繳費人員。

    補繳標準: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於養老保險繳費下限1615元的,應按1615元標準補繳;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於失業保險(城鎮職工)繳費下限1615元的,應按1615元標準補繳;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於工傷保險(城鎮職工)繳費下限1615元的、農村勞動力2422元(含社區專職)的,應按1615元、2422元標準補繳;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於生育保險繳費下限2422元的,應按2422元標準補繳;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於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下限2422元的,應按2422元標準補繳;個人上年月均工資高於11178元的參保繳費人員,應按12111元標準補繳各項社會保險。

    2、靈活就業人員:

    需補繳範圍:在職介、人才機構個人委託存檔,按照北京市職工社平工資、社平工資70%、社平工資60%、社平工資40%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人員。

    補繳標準:養老、失業原按1490元繳費的,應按1615元標準補繳;養老、失業原按2236元繳費的,應按2422元標準補繳;養老、失業原按3726元繳費的,應按4037元標準補繳;基本醫療原按2608元繳費的,應按2826元標準補繳。

    3、其他人員:

    需補繳範圍:在街道社保所按照月平工資40%、月平工資70%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享受市級社會保險補助政策人員。

    補繳標準:養老、失業原按1490元繳費的,應按1615元標準補差;基本醫療原按2608元繳費的,應按2826元標準補差。

    此外,對於在2010年4至6月發生調動轉移的人員,調轉前繳費基數補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單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後,由原參保單位進行補差操作,社保關係不用轉回原單位。調轉後應繳費基數補差部分經市社保中心統一生成,在現單位統一進行補差操作。而未發生調轉人員,繳費基數補差數據由市社保中心統一生成,並於10月8日起由社保經辦機構對其所在單位進行託收。

    補發方案

    不補繳影響養老待遇

    據介紹,社會保險費基數調整後,也會相應地影響到1萬多退休人員的待遇補發問題。他們須先補繳再領補發養老金,如果到11月15日截止時仍未補繳,則會影響個人賬戶。

    具體來説,2010年1至7月,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凡需要辦理基數差額補繳的,本著先補繳後補發的原則,由其退休前原用人單位、職介、人才機構或街道社保所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辦理補繳手續,待基金徵繳到位後經行政部門重新核準退休待遇,補發待遇差額部分。

    1至7月正常辦理退休手續,不存在辦理基數差額補繳情況的人員,由社保經(代)辦機構按2009年社平工資標準調整待遇,補發養老保險待遇差額部分。

    1至7月使用2008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核準的工傷待遇,統一按2009年月平工資標準重新核準待遇,需要辦理基數差額補繳的,待基金到位後重新核準工傷保險待遇,補發工傷待遇差額部分。

    4至6月需要辦理基數差額補繳的,待基金到位後重新核準生育保險待遇,補發生育保險待遇差額部分。

    據悉,補繳基數差額與補發待遇差額工作的時間是10月8日開始至12月31日截止。(記者 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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