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中國銀監會26日對外公佈《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對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進行管理。
上個月27日發佈並實施的本辦法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任職條件,並規定獨立董事擬任人應當是法律、經濟、金融、財會或擔保方面的專業人士,同時不得與擬任職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存在利益衝突;高級管理人員應從事擔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五年以上。
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所任職務的職責,熟悉任職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職公司的內控制度,具備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
對於任職程序,辦法明確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核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需報送的材料及相關程序,同時規定監管部門可以約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進行任職前談話或考試,對擬任人的資格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