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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新法律援助標准將于2011年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29日   來源:南方日報

    記者從廣東省司法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獲悉,《廣東省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規定》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第一部由省一級政府頒布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規章。按照新標準,廣東將有20%的居民人口納入到法律援助的基本對象行列,“被婦聯認定為單親特困母親家庭”等14種情形將免予審查,直接可獲得法律援助。據介紹,外省人員在廣東省遇到案件,符合條件的也可獲得援助,新標准將覆蓋潛在人群近4000萬,受援助者可免費打官司。

    “法律援助是濟貧扶弱的惠民工程、民心工程,是實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憲法原則的重要舉措!”廣東省司法廳28日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今年11月,《廣東省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規定》獲得廣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由省長黃華華簽署後予以公佈,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2003年國務院頒布條例、授權各省制定本地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以來,這是我國第一部由省一級政府頒布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規章。

    “公民,特別是處於弱勢群體的公民,希望通過訴訟以求得公正和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首先應有保障弱勢群體得到平等訴訟權利的程序法”。廣東省司法廳廳長陳偉雄表示,廣東省委省政府素有領風氣之先的傳統。此次以“新標準”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是切實為百姓辦實事,把惠民政策落到實處的具體體現。

    在新形勢下,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熱點問題不斷增多,特別是農民工權益維護、下崗失業工人權益保障、徵地糾紛、房屋拆遷糾紛等群體性矛盾大幅增加,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在三級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共147個全部建立的基礎上,我省進一步依託司法所等設立了2210個法律援助工作站,與工、青、婦、殘等社團組織相聯絡形成法律援助組織網絡,構建出“農村一小時,城市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廣東省網絡的建立,對健全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體系具有重大意義。

    “珠三角地區的法律援助經費上不封頂。”廣東省法律援助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援助經費保障充足。2010年全省法律援助業務經費達4770.1萬元,省財政轉移支付1020萬元法律援助專項經費支持92個貧困縣(市、區),撥付300萬元作為死刑第二審制定辯護案件專項經費。

    新規四大亮點

    亮點1-科學界定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以廣州為例,廣州市城鎮居民低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123.14元,低於此數額的家庭可免費打官司。”據廣東省法律援助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以往,我省及全國基本都以低保線為法律援助服務的門檻,然而新形勢下,應當加大援助群體。新標準以“低收入戶”為前提條件,而“低收入戶”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收入等級劃分的低收入戶為標準,並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劃分。統計年鑒公佈的數據是動態的,統計部門按收入等級劃分的低收入戶,其收入指標比較科學。

    據廣東省司法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廣東約有常住人口9000萬、外來人口2000萬,而大多數外來務工人員屬於低收入人群。常住人口的20%與外來工人口相加有3800萬之巨。此外,獲益人群不局限于我省省內,外省居民不管是前來旅遊還是出差,只要案件發生地在我省,且當事人的收入水平也符合新標準,將同樣可免費獲得援助。目前,粗略估計有4000萬潛在的受益人群。

    亮點2-建立快速的申請法律援助綠色通道

    新《規定》明確了14種免予經濟狀況審查、當然被視為經濟困難的14種情形,凡是符合這14種情形的公民,法律援助機構也無須再對申請人進行經濟狀況審查,使困難群眾申請法律援助更加方便快捷。

    亮點3-合理設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證明制度

    規範合理的證明制度是標準實施的有力保障。新《規定》設定了申請人家庭成員和家庭經濟狀況的證明路徑,相關單位的證明、核實責任,法律援助機構審查認定的程序和權利,增加可操作性。

    亮點4-在立法上首次設立誠信標準

    規定了申請人違反誠實原則、將不予提供法律援助並追償的情形,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出異議、舉報、投訴的方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受理和處理程序,保障將法律援助資源用在最需要法律幫助的弱勢群體身上。

    14種免審情形

    (一)享受五保戶、特困戶救濟待遇的;(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三)其家庭被認定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其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五)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六)被政府列為扶貧對象的;(七)被工會組織認定為特困職工或者建立特困職工檔案的;(八)被婦聯組織認定為單親特困母親家庭的;(九)被殘聯組織認定為困難殘疾人家庭的;(十)重度殘疾且無固定生活來源或者一戶多殘的;(十一)因民事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且獲得批准的;(十二)持經濟困難證明材料申請並獲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內再次申請法律援助的;(十三)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應當視為經濟困難的;(十四)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産生的民事權益糾紛而申請法律援助的,免予經濟困難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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