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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提醒:債權轉讓公告“登報”不一定有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15日專電(記者 葛素表)近來一些媒體上相繼出現“債權轉讓公告”,大致內容是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某受讓人,該受讓人或原債權人在報紙上公告債權轉讓的事實,並要求債務人、擔保人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這樣的債權轉讓公告是否有效呢?專家認為“不一定”。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功群介紹,通過報紙發佈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的確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這種形式通知債務人,並不能取得應有的法律效果。

    胡功群律師介紹,去年12月,他曾代理過一樁債權轉讓的案件。任丘市世紀商貿有限公司(簡稱世紀商貿)起訴華北石油大沃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大沃實業)。大沃實業與中國建設銀行華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簽訂了500萬元借款合同,大沃實業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産為該借款作抵押擔保,大沃實業取得借款後,未按約償還,該債權經多次轉讓後由任丘市立華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取得,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立華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萬元的債權價值轉讓給了另一家公司——世紀商貿,並於2007年5月17日在報紙上刊登了債權轉讓通知。

    胡律師認為,立華公司刊登的“債權轉讓通知”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在報紙等媒體上以公告形式對債務人作債權轉讓通知,因其不能到達債務人,所以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報刊公告”適用主體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或銀行機構。一些人誤把在報刊登的“債權轉讓通知”理解為“公告送達”,其實只有“涉及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産的案件”時“報刊公告”方可適用。胡律師説,在本案中無論是任丘市立華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世紀商貿還是大沃公司既不是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也不是銀行機構,在報紙上發佈債權轉讓通知,不能認定為債權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已對世紀商貿和大沃公司的“債權轉讓”一案進行終審判決。判決書中説:“立華公司與商貿公司轉讓債權,因未履行通知義務,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胡功群律師提醒,若涉及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轉讓,一定要選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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