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基金銷售活動,中國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6月21日發佈了修訂後的辦法。新辦法調整了基金銷售機構準入資格條件,降低“非專業”條件,提高“專業”條件,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基金銷售市場已形成以商業銀行銷售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銷售為輔的多渠道銷售模式。但各渠道間發展不平衡,特別是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專業銷售機構發展緩慢。註冊資金等準入條件過高和缺少盈利模式是專業銷售機構發展緩慢的主要原因。為此,新的辦法調整了專業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將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等形式;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此外,根據近兩年頒布的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信息管理平臺、銷售適用性等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實質上提高了銷售專業水平的準入門檻。(記者 許志峰)